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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双轨制” 企业机关有不同
时间: 2013/8/6 9:32:10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博天人才     点击:1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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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体系改革方案最快将在8月底形成,并有望于年内出台。随着方案的出台,养老金整体投资运营将取得实质性突破。近年来,社会上对养老“双轨制”,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养老制度,议论颇多,认为这样很不公平,应尽快并轨。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在职时的工资、退休后的养老,完全由单位负责。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冲击了传统的劳动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企业大规模覆盖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在这个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也进行了探索,但改革进程相对滞后,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两种制度在筹资方式、待遇计发调整和管理方式上均不同,形成了所谓的养老“双轨制”。

      比较“双轨制”待遇水平不能简单化,要作全面、具体的客观分析。

      其一,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不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有的职工缴费工资低,缴费年限短,退休后养老金也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以退休前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其职业特点决定,这通常是本人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水平。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次数多但幅度小;机关事业单位目前调整基本退休费和退休生活补贴是与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或津补贴同步的,频次低而波动较大。

      其二,待遇对比有多种口径。总体水平对比企业退休人员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分析: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待遇,此外,一些企业还发放统筹外项目待遇和企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是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其水平与企业同类人员大体相当,而退休生活补贴占退休人员全部待遇的比重过大,而且地区之间、单位之间差距很大。这需要与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合理调整工资和退休待遇的结构。

      其三,人员结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高学历、高职称的人员比重大,在职时平均工资收入较高,工作年限也长于企业一般员工的平均缴费年限,因此其总体平均待遇水平比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高一些是正常的;关键是差距要适当,差距过大,特别是同类人员之间待遇差别过大,就应想办法调整。

      制度的最终统一,也就是“并轨”,这个大方向是明确的。实际的推进,要考虑两方面情况: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养老制度已实行60多年,对这类“老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另一方面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也需要继续改革完善。所以,所谓“并轨”并不是简单地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并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而是朝着一个共同方向改革和推进,最终取消“双轨制”。人社部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方案成熟后,所涉及的各项改革举措将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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